- 索 引 号:/2024-1446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9-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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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指山综执塑罚决字〔2024〕第38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9-18 10:3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指山综执塑罚决字〔2024〕第38号
被处罚人:五指山勇莹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1MA5T4J196R
经营场所: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保村委会番文村**号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码:4600**************
联系电话:188********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15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五指山勇莹商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商店进门口右手边的收银柜从下往上数第一层、第二层发现1卷中号和2捆小号透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以上塑料制品在海南禁止生产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一次性不可降级塑料制品予以扣押并将该案移交我局,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含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以五指山综执塑罚告字〔2024〕第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低裁量阶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卷中号和2捆小号透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
2.罚款人民币贰佰(¥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现场通过执法人员申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成的二维码扫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五指山市司法局(地址:五指山市通什镇通畅路4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