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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4-1245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9-05 15:12
  •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指山综执规划普罚决字〔2024〕第016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9-05 15:1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指山综执规划普罚决字〔2024〕第016

被处罚人: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1735827631Q,住所地:五指山市怡景路福安大厦***,联系电话:1510896****。法定代表人:韩*荣。

本机关于20237  3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2007年9月11日取得《海南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编号:【2007】字第19-5号)后,在五指山市翡翠花园小区椰风家园分区动工建设一幢二层建筑物,并于2010年3月竣工。你(单位)已将上述二层建筑物出售于庄志辉,庄志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琼(2020)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250号。经海南锐龙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五指山市通什镇翡翠花园小区椰风家园分区A幢二层建筑物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总结》表明,上述二层建筑物超建38.94平方米。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截止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另根据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2311-2551-琼-AOB-5)和海通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五指山市通什镇4栋建筑物违建面积工程造价评估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表明,该房屋超出红线部分建筑结构拆除后影响该房屋现状结构安全,工程造价为44243.09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韩玉荣居民身份证、康聪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我市河南东社区惠安小区等五幢建筑物情况的复函》(五自然资函〔2023〕636号)、《海南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编号:【2007】字第19-5号)、《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商请对翡翠花园小区椰风家园分区和水云山庄路口等三幢房屋进行认定的复函》(五不动产函〔2023〕101号)各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琼(2020)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250号复印件1份、《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商请对翡翠花园小区椰风家园分区二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进行认定的复函》(五不动产函〔2023〕113号)、询问笔录(康聪鸿)各1份、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五指山市通什镇翡翠花园小区椰风家园分区A幢二层建筑物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经济技术指标总结1份,证明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3.《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翡翠花园小区建筑物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进行认定的复函》(五自然资函〔2023〕932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4.《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琼综执五指山规划改字第002号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2311-2551-琼-AOB-5)1份,证明房屋超出红线部分建筑结构拆除后影响该房屋现状结构安全;6.《五指山市通什镇4栋建筑物违建面积工程造价评估工程造价鉴定报告》1份,证明工程造价等情况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8    26 日以五指山综执规划普罚告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类)》序号为6号中的一般裁量阶次 :“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尚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五指山福安文旅实业有限公司在五指山市翡翠花园小区椰风家园分区一幢二层建筑物超建的38.94平方米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44243.09×0.03=1327.29元,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柒元贰角玖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五指山市奥雅路24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五指山市司法局(地址:五指山市通畅路4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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