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3888-1/2019-0520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9-09-0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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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五指山市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流程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9-05 08:5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五指山市统计局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流程
一、建立全局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统计执法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要求执法人员名录库内所有执法人员能够清楚认定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明确执法行为适用法律、熟悉执法行为规范。
二、事前有计划,并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三、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四、统计执法检查时,按照规范书写文书,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五、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检查过程中可使用照相机、摄影机、录音笔等一批执法工具,进行取证和固化证据。
六、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七、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