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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3687-8/2024-5529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4-08-07 17:47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8-07 17:4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五指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五指山市医疗保障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政策机制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改革。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和市直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统筹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承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负责专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发放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领域乡村振兴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健全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执行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在我市参保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初审,承担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初审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管理、岗位设置、考核奖惩、人员调配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审核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承担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和创建示范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并监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规范,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国有企业薪酬监测并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案件。

(九)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相关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十)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及相关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落实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社保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稳步推进全市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和“四级协同、分级诊疗”的医联体创新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应用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实施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三)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使用医保基金的规范性,依法查处全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指导社保经办部门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五)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医联体创新发展,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六)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拟订相关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党风廉政、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普法宣传、法律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权力清单调整等工作。统筹做好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管理岗。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劳动者平等就业、创新就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监督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就业帮扶工作。推进就业援助和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负责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完善信息发布、数据统计等相关制度。指导监督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工作。牵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落实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和监督职业培训、职业能力开发、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服务工作。承担技能人才的引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信息采集更新和分析发布等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岗。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管理、岗位设置、干部考核、表彰奖励、人员调配等政策。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审核、备案事宜,审核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全市(除教育、卫生系统外)事业单位管理岗、专技岗人员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工龄认定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审核、统发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困难补助的审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计数据和工资福利数据统计审核工作。

(四)劳动关系管理岗。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管理机制。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协调推进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贯彻落实并监督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规范。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监督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国有企业薪酬监测并开展监督检查;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负责仲裁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承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执法规范和标准。负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发布,推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健全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机制。组织督办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全市性劳动保障专项执法督查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相关工作。

(五)社会保险和基金监督岗。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落实相关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财务管理、统计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联系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征地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政策,承担企业年金备案受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办理退休后生活补贴和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后一次性个人账户补贴审核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民参保工作。负责指导、落实全市特殊工种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政策实施,执行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审核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等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全市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和办理基金(资金)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基金(资金)监督信息系统。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各项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六)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岗。负责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工作,落实全市医保基金筹资和养老基金筹资工作,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落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全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办法和标准,负责实施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落实全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落实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负责审核医疗救助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领域相关帮扶以及宣传发动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挂牌机构主要领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不定级别。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五指山市理文路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楼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98-866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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