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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标杆管理考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4-25 03: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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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模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党员标杆管理旨在建立健全农村党员党内组织生活机制、党员行为约束机制、党员责任落实机制、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党员激励机制,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其标杆管理的内容为“三好”,即学习活动好、遵章守纪好、作用发挥好,对应分解为“三勤、三守、三争”,即勤学习、勤活动、勤工作;守法纪、守规定、守公德;争落实、争建设、争服务。

  第三条  农村党员标杆管理应坚持针对实际、讲求实效、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党委负责本镇农村党员标杆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村(社区)党支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村(社区)党支部要建立考评小组(一般由住村的镇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5-7人组成),负责对本村党员的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  在考评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际的考评原则。

  第六条  镇和村党组织要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通过农村党员标杆管理,约束党员的日常言行,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学习活动好

  第七条  勤学习

  第一款  党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上级文件精神,学好业务技能,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无故不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每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但下列情况经本人申请,党员大会通过,考评小组同意后可不予扣分:

  (一)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

  (二)流动到县外六个月以上的党员;

  (三)公事请假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经考评小组同意的。

  第二款  党员要认真记好《党员日记》或《工作日记》,未记的,每次扣5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流动到县外六个月以上的党员以自学为主,辅之以寄学,但必须每半年向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经党员大会通过,考评小组同意后,可不作考评要求;

  (二)年老体弱、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党员大会通过,考评小组同意,可不作考评要求;

  (三)确实没书写能力的党员,经本人申请,党员大会通过,考评小组同意,可不作为考评要求。

  第八条  勤活动

  党员要积极参加村党组织的活动,严格实行活动签到制度,并备案。对无故不参加支部组织的活动,每次扣15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因私请假,每次扣10分。但下列情况经本人申请,党员大会通过,考评小组同意后可不予扣分:

  (一)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

  (二)公事请假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经考评小组同意的。

  第九条  勤工作

  党员要增强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要勤于向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在村的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未参加的每次扣10分,长期卧病在床的除外。如因行动不便、客观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在组织生活会后15日内以书信或电话形式向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的不予扣分。外出六个月以上的党员每半年汇报一次。半年不汇报的,每次扣10分;一年不汇报的,每次扣15分。

  第三章                     遵章守纪好

  第十条  守法纪

  党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党的组织纪律等,与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有下列行为要予以扣分或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被行政处罚(以立案为准),每次扣20分;

  (二)参加非法活动(以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准),年度评为不合格等次;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以计生部门提供资料为准),年度评为不合格等次;

  (四)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受党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以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为准),年度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守规定

  党员要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带头遵守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致力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有下列行为的要予以扣分:

  (一)违反村规民约(以村“两委”会提供的材料为准),每次扣10分;

  (二)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每次扣10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程序处理;

  (三)参加或怂恿、教唆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供),每次扣10分;

  (四)违规组织或牵头集体越级上访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供),每次扣20分;

  (五)牵头组织或长期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20分;

  (六)本人或配偶不按规定参加妇检透环的(由镇计生办提供资料),每次扣5分;

  (七)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镇计生办提供资料),每次扣10分;

  (八)外出党员本人或配偶不参加妇检透环或未寄回有效相关证明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镇计生办提供资料),每次扣10分。

  第十二条  守公德

  党员要带头维护社会公德,并成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推动者、维护者。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不积极做上访亲属的劝导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提供),每次扣5分;

  (二)家庭不和睦、邻里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经调解委员会和村考评小组认为其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扣分的),每次扣5分;

  (三)在公共场所乱堆乱建,经一次教育不改的,扣10分,经二次教育仍不改的,加扣5分,以此类推(经村党员大会或考评小组认定认为要扣分的);

  (四)侵占、破坏公物或拖欠公款,每次扣10分,经教育能返还财物、归还公款、破坏公物能主动赔偿的,每次可减扣5分;经教育不改的,每次加扣5分(经村考评小组认定);

  (五)授信贷款不按时归还(由银行或信用社提供相关材料),每年扣10分;

  (六)不赡养老人或虐待家庭其他成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村党员大会、村考评小组认为其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需要扣分的),扣20分;

  (七)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教育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扣20分;

  (八)搞党内不团结及宗教宗派势力(由村考评小组提供有关材料),扣20分。

  第四章                     作用发挥好

  第十三条  争落实

  党员要积极主动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村“两委”的决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未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

  (二)不执行上级党委决议及村“两委”决定(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10分;

  (三)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年扣10分;

  (四)其他应带头执行未执行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争建设

  党员要积极参与村重大项目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并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中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不积极支持配合项目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10分;

  (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不听指挥、无故不参加,每次扣10分。年老体弱、卧病在床、行动不便、出门在外的党员经考评小组同意可不予扣分,安排工作时可适当照顾妇女党员;

  (三)不参加村“两委”组织的义务性活动的,每次扣5分,但年老体弱、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党员经考评小组同意可不予扣分。

  第十五条  争服务

  党员要积极践行义务和承诺,争当联系服务群众的贴心人。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不践行党员为民服务承诺职责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

  (二)不主动联系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

  (三)不帮助村“两委”疏导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的(由村考评小组认定),每次扣5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党员标杆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后备干部培养、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创业信贷和技术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党员进行考核定档。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年度没有扣分的党员评为优秀等次,推荐作为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人选,有发挥辐射作用、带动群众致富的党员由镇党委向信用社提供信息卡,按有关规定提供优惠贷款。对连续两年年度总评优秀的党员在全镇通报表扬;对连续三年年度总评优秀、符合条件的党员,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列入村后备干部培养。

  第十九条  惩罚措施:对考核扣分较少的党员评为称职等次;对扣分较多的党员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对扣分严重的党员评为不称职等次,村党支部书记对其谈话教育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党员,在第二年民主评议时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对被一票否决的党员,在本年度民主评议时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由镇党委派人和村支部书记与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十条  每季考评结束后,各村党支部书记要对被扣分的党员进行谈话,并将每季考评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组织关系在行政村党组织的所有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党员标杆管理考评以年度为单位,考评扣分累计时限为一年,第二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镇、村要结合本镇、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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