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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9-05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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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10章,共54条。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所有国有资本均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将金融企业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 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建议草案,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3. 严格规范预算编制管理。健全“国有企业-出资人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审核流程。国有企业预测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年度预算支出重点和企业发展编制支出计划建议。出资人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国有企业名录,审核国有企业报送的收支预算计划建议,提出审核调整意见,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省级国有企业名录,审核汇总出资人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统筹收入预算和支出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不列赤字,并按程序报批。

4.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杜绝资金低效无效、闲置沉淀等问题,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为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将省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等情况纳入省直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实施期限

《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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