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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86-2/2024-13147 分  类: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2024-09-09 09:07 文 号:琼财教规〔2024〕38号 发布日期:2024-09-11 09:07

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4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4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4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2.海南省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3.海南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海南省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4年9月9日


附件1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中央财政下达情况核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 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按职责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负责保护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根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及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的保护资金初步分配建议,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研究确定保护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保护资金;配合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完成保护资金年度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的主要职责:

1. 提前研究下一年度保护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相关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组织保护资金申报审核我省相关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 指导相关单位科学、合理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

3. 对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预算评审每年8月31日前会同省财政厅完成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报相关工作;根据我省申报保护资金情况,项目申报中完成相关信息更新;

4. 提供分配因素测算等情况,提出保护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我省整体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单位自评并开展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5 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监督管理保护资金预算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下达资金配合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做好年度保护资金的申报备案工作配合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结合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现状,做好辖区内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对申报保护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汇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配合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完成绩效自评负责保护资金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结项验收、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提出保护资金申请,并报送项目方案、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对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保护资金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完成项目结项审计等工作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监督管理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保护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列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护资金支出范围

 保护资金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用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开展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

(五)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六)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保护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和一般项目补助。其中,重点项目补助用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的履约保护,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确定实施方案的项目;一般项目补助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研培计划等。  

第十条  保护资金根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类型等情况,分别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和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由省级预算单位非我省财政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列入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由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安排。

第十  重点项目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具体支持项目补助金额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确定

第十  一般项目补助按项目法分配给省级预算单位;按因素法分配给市县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代表性项目数量、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其中,代表性项目数量根据保护资金项目储备库的名单确定;代表性项目年度保护任务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对代表性项目年度预算评审情况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名单确定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已列入重点项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不作为因素计算依据。

分配公式如下:市县补助资金=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测算标准+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测算标准+该市县代表性项目分/∑各市县代表性项目分值×各市县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市县代表性项目分值=(该市县代表性项目数量/各市县代表性项目总数×50%+市县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各市县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总数×50%)×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如下:

序号

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1

90

1.2

2

85分且<90

1.1

3

80分且<85

1

4

70分且<80

0.9

5

60分且<70

0.8

6

60

0.5

相关说明:1.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根据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情况确定,若某市县代表性项目保护任务0,则该市县的市县代表性项目分值为0。

2.各市县安排资金额度不大于项目储备库中该市县全部项目预算控制数的合计数最低安排金额不小于项目储备库中该市县项目数*10万元。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确定我省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补助和记录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测算:

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根据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测算,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优秀的传承人,按每人每年2.5万元计算,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合格的传承人,按每人每年2万元计算,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安排传承活动补助。

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测算标准为每40万元。原则上,同一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5年内只安排一次。

十四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以及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保护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实施周期、分年度预算,短期内无法启动的项目不得申报。

十五  各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时,应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对项目申报库的项目评审情况提出分配建议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补助资金

十六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并抄送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在收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保护资金项目库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保护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保护资金。

十七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将项目从项目储备库转入项目执行库,同步更新项目预算控制数、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录入项目执行库。

绩效管理与监督

十八  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保护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组织单位自评并对保护资金使用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全省自评报告,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其中市县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底报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汇总我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文化和旅游部汇总。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十九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保护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一般项目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的,应当按预算管理规定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批准。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项目储备库其他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在确保完成当年保护任务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可在项目储备项目范围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同一项目分年度补助数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控制数。

十条 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制度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项目相关培训支出应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保护资金开展的活动,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则

 市县财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2024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海南省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我省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旅游和文化广体育(文物)等部门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负责保护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根据我省文物保护需求及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提出的保护资金初步分配建议,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研究确定保护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保护资金;参与组织保护资金年度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

1. 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相关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组织保护资金申报审核我省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 设置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基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组织开展一般项目预算评审

3. 提出保护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方案我省整体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指导保护资金使用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单位自评并开展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4. 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国家文物局规定执行;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监督管理保护资金预算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下达资金配合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做好年度保护资金的申报备案工作配合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责结合当地文物保护现状,做好辖区内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对保护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会同市县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汇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配合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完成绩效自评负责保护资金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结项验收、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编制保护资金申请书、项目方案、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申报材料,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对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保护资金,按财政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完成项目结项审计等工作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监督管理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保护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评估验收后,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三)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检测、现场保护与修复、现场数字化保护,考古装备购置等。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的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保护修复,数字化保护,以及可移动文物调查。

(五)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保护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勘探测绘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测绘费、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劳务费、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研发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陈列展示利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研发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管理费、委托业务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七)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软件开发和购置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八)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保护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九条  保护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审核、执行环节。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根据保护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组织市县开展项目申报库填报工作省财政厅根据保护资金下达情况、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类型等情况,分别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和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省级预算单位和非我省财政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列入省级部门预算安排;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安排。

第十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均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其中重点项目中央财政下达转移支付预算中重点项目的指定金额进行安排。一般项目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组织项目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排序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再予以下达项目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资金安排项目必须为纳入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储备库的一般项目,且安排总金额不得高于该项目总预算控制数

(二)根据轻重缓急程度统筹安排,优先考虑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的文物保护项目、与落实我省文化遗产传承重点工作相关的文物事业项目以及亟待抢救性保护的文物保护项目。

(三)当年度安排的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我省一般项目补助总额的30%;数字化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我省一般项目补助总额的15%。

    (四)除了重点项目和我省优先考虑项目外,制定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时,应结合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县近两年保护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考虑。近两年中,出现保护资金平均支出进度低于(不含)50%以及发生文物责任事故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县,相关单位和市县所涉及的项目将靠后排序;中央资金下达额度低于我省资金申报额度时,靠后排序的项目可少安排资金或不安排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十二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文物保护规律,统筹兼顾文物本体保护、安全防护、陈列展览、预防性保护、活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在现场勘察、日常监测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总体设计和综合考虑,提高项目实施方案的整体性、合理性和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涉及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维修、安全防护等项目,在方案设计、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申请上应加强协同配合。

十三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如涉及国土空间、环境保护、林草、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项目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与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与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逐级申报。

对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有关规划的文物资源密集区整体性保护项目,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预算申请。

项目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审核汇总后,统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十四 收到上级财政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后,各级财政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储备库中核定后的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或重复立项,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负责组织将项目内容、预算申请数、项目预算评审数、绩效目标、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列入项目申报库。

十五 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要求,重点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和项目预算控制数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预算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十六 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结合我省当年文物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情况,从项目申报库中选取年度拟实施项目上报项目储备库,并提出预算申请和区域绩效目标,并于9月底前将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十七 在确保完成当年保护任务基础上,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可在项目储备库项目范围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省文物局)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储备库项目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保护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

十八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根据保护资金下达情况,将安排保护资金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转入项目实施库,同步更新项目预算控制数、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录入项目实施库。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保护资金,并严格按照项目总预算控制数执行,如因项目实施单位违规造成项目执行数超过预算控制数,超出预算控制数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 保护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文物保护利用服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


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国家文物保护资金补助项”。

二十三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 各级财政部门、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文物)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二十五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二十六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海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 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政府举办并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确定有关市县预算金额,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市县财政部门对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对使用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其中:

(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

第九条  “三馆一站”个数参照全国文化文物统计资料最新年度数据测算。

第十条  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可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基本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分担比例为60%、省级分担比例为32%,市县分担比例为8%。

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提高补助标准,高于上述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

第十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市县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因素数额×基本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绩效等情况统筹核定各馆(站、中心)补助金额。

第三章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收到上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参照上年资金资金分配情况予以分配。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逐级上报,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和省财政厅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十九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二十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  “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4

海南省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

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鼓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根据我省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及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的补助资金初步分配建议,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组织我省相关体育场馆按时完成资金、提供分配因素数据以及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本地区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对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下同)报送至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按相关要求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审核汇总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会同省财政厅8月31日前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体育总局、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以我省向体育总局申报的最新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5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

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面积。

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2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

第十  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作为调节系数。

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体育场馆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系数+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系数。

1.体育场馆重大问题情况系数:市县的体育场馆如果被体育总局认定存在重大问题,该市县年度体育场馆重大问题情况系数0.9,其他市县1。

体育场馆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包括: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申报材料失实、未按规定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等事故或事件。

2.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调节系数:根据当地体育场馆的年度开放服务综合评价结果测算,具体计算方式为:1+0.1*获得优秀评价场馆数量-0.1*获得不合格评价场馆数量

第十  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

市县因素得分市县体育场馆数量/∑各市县体育场馆数量×50%+某市县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各市县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30%+某市县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市县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20%;

某市县调节后因素得分=某市县因素得分×年度工作情况系数;

    某市县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调节后因素得分/∑各市县调节后因素得分×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十九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推进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十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全省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

第二十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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