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CZ1海上风电220千伏

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海南CZ1海上风电220kV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临高县和澄迈县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起于CZ1海上风电集控站,止于500kV福山变电站的单回220kV架空线路,长约40.1km,共建杆塔125基。

(二)新建起于CZ1海上风电220千伏送出线路124塔,止于220kV福山~线路2号塔的单回220kV架空线路,长约0.9km,共建杆塔6基该段线路是满足CZ1集控站送电需求的过渡线路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该工程建设及运行中公司应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相关要求,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电场强度控制在4000V/m内,磁感应强度控制在100μT内。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临高县、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请临高县、澄迈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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